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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規定 【 2009-10-02 】
 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規定:經營移民業務者(包括:1.代辦居留、定居、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;2.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;3.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、仲介業務;4.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等)應先向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,領取註冊登記證後,始得營業,違法經營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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