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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拉克颱風受災減免申請期限請於30日 【 2009-08-13 】
  近日莫拉克颱風來襲,納稅義務人受災情形如符合下列規定者,應於災害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減免,其減免標準如次:
(一)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山崩、地陷、流失、沙壓等致無法使用者,可予減免。
(二)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,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,免徵房屋稅,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,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,停止課徵。
(三)使用牌照稅:汽車、機車(151c.c.以上)泡水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,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,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,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;若車輛無法再使用者,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,即可申請退稅。
(四)娛樂稅:因受災害致營業受影響者,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。

★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,可上地方稅務局(http://www.khtb.gov.tw)天然災害損失租稅減免專區查詢。

(相關連結: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
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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